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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企業改制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據**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和有關改制文件,對于已經進行的企業改制行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其效力:
第一,對國有資產進行重大處置的改制方案或相關合同是否得到有審批權限的政府機關或政府的審批(一般情況下由國有資產管理局批準,但涉及國有資產出售的應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沒有經過審批的,一般應認定為無效,但對企業兼并合同,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補辦報批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該兼并協議有效。
第二,是否經過嚴格的資產清查和資產評估程序,清查報告和資產評估報告是否得到有關政府機關(一般是國有資產管理局或財政局)確認和批準。
第三,負有金融債務的企業進行改制是否依照國家的有關強制性規定,進行了金融債權保全(即負債的企業對所負的金融債務的償還作出切實可行的安排并得到債權人的認可由其出具有關書面文件)。沒有進行保全的,一般不得進行改制。
第四,改制涉及到對國有資產的處置時,應到國有資產管理機關辦理相關的國有資產產權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沒有登記的,一般不發生(產權變動)改制的效力。
第五,如改制中有關的合同存在可撤銷的事由,則改制的效力取決于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當然,行使撤銷權應在法定的除斥期間以內。
第六,對于企業改制過程中,因為各種原因遺漏或隱瞞原企業的債務或企業職工的安置存在疏漏的,一般應維持改制的效力,由各方協商妥善處理遺留問題,以避免因為宣布改制無效而引起的資源浪費和社會不安定因素。
第七,企業在改制后,是否依法進行了相關的企業法人變更、注銷登記,若沒有登記的,應督促其登記;若發生債務糾紛的,應追加真正的責任主體,但一般不發生改制無效的后果。
發表于 @ 2008年05月18日 12:38:00 |點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