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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10年農機補貼項目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2010年中央1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項目管理,充分發揮政策效益,切實保護農民利益,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2010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以下問全文摘要:
補貼標準
同一種類、同一檔次的產品實行統一的定額補貼標準。2010年我省農機購置補貼中央資金和省財政資金總體上繼續執行不超過30%的補貼比例(具體補貼標準參見《海南省2010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目錄》表)。
根據我省農業及農機化發展需要,對重點推廣的機動水稻插秧機和水稻聯合收割機,在使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基礎上,可以利用省財政資金給予累加補貼,其他享受過中央財政補貼的機具不再享受省財政補貼。各市縣可以對本地重點推廣的機具品種,在使用中央財政資金補貼或省財政資金補貼的基礎上,利用本市縣財政資金給予適當累加補貼,補貼標準由市縣農機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為使補貼政策惠及更多農民,2010年我省每戶農民年內享受補貼資金原則上不超過12萬元,直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業生產企業不超過20萬元。享受補貼的機具原則上兩年內不得擅自轉賣或轉讓。
經銷商的確定
補貼機具經銷商應具備資質條件并由農機生產企業自主提出,報省農業廳審核后統一公布,供農民自主選擇。我省補貼機具經銷商確定具體工作按照《海南省農業廳關于做好申報并確定2010年補貼農機具經銷商工作的通知》(瓊農字〔2010〕22號文)辦理。
農民等符合補貼條件對象可以在我省行政區域內跨市縣自主購機,但必須向戶籍所在地的市縣(省農墾總局)農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補貼報賬手續,納入管理。
申報程序
補貼對象向所在地的鄉鎮農機管理部門或市縣農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農機管理部門審查申請人資格條件,按照規定進行公示,符合補貼對象的市縣農機主管部門做出同意購機補貼意見,并按照優選條件簽訂農機購置補貼協議,補貼對象憑購機補貼協議在規定的時間內自主選擇經銷商和補貼產品。
為方便農民,對單機補貼金額在3000元以下的小額補貼資金的,可以在辦理購機補貼手續的同時現場公示現場購機(即采取購機和公示同時進行的辦法);申請補貼的材料只需鄉鎮農機管理部門和市縣農機主管部門蓋章和簽署意見,不再要求提供其他部門證明意見。省農機化管理局要盡快啟動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加快實現購機申請、審核、結算、檔案管理等信息化網絡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2010年我省農機購置補貼中央財政資金和省財政資金使用期限截至11月30日,單獨列示用于支持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的補貼資金使用期限截至6月30日。今年中央第一批撥付我省的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為9000萬元,中央尚有第二批撥付計劃。
省農業廳投訴電話:6533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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