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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2011年中央財政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粵農〔2011〕153號
各地級以上市農業局、財政局,順德區經濟促進局、財稅局,省直管縣農業局、財政局:
現將《廣東省2011年中央財政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盡快轉發至所轄各縣(市、區)農業(農機)局、財政局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廣東省2011年中央財政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為推進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加快農業發展方式轉變,保障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提高,**大限度地發揮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效應,根據《財政部、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05〕11號)和《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1〕34號)的規定,結合我省2011年農業和農業機械化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轉變農機化發展方式為主線,以調整優化農機裝備結構布局、提升農機化作業水平為主要任務,加快推進主要農作物關鍵環節機械化,積極發展畜牧業、漁業、設施農業、林果業及農產品初加工機械化。促進農機裝備總量增加和結構調整布局優化;注重突出重點,向優勢農產品主產區、關鍵薄弱環節、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傾斜,提高農機化發展的質量和水平;注重統籌兼顧,協調推進丘陵山區機械化和旱作節水農業發展;注重擇優扶強,大力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機具,推動農機工業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注重陽光操作,加強監管,進一步推進補貼政策執行過程公平公開,監管措施扎實有效;注重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切實保障農民選擇購買農機的自主權;注重發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調動農民購買和使用農機的積極性,促進農機化快速健康發展,為促進農業穩定增產、農民持續增收和農村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二、實施范圍、資金計劃指標及資金支付方式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繼續覆蓋全省所有農業縣。2011年,中央財政第一批下達給我省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控制規模為2.3億元。我省根據過去兩年各地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實施情況制定了第一批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計劃(各地資金計劃見附件1,該項資金已由省財政廳下達)。各地歷年結余的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按照本方案的有關規定和要求辦理。各地級以上市可于6月30日前根據實際需要對本轄區內項目實施縣的資金計劃進行調整,并將調整情況及時報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備案。
財政補貼資金采取“差額購機、統一結算”方式支付。購機時采取“差額購機”,補貼受益者只需支付機具價格減去財政補貼金額后的差價款給農機供貨方就可提貨。資金結算時采取“統一結算”,農機供貨方定期向省農業廳提交資金結算的有效憑證,經省農業廳審核后,出具結算函和確認清單提交給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予以核實并與農機供貨方結算。
三、補貼機具種類和補貼額
補貼機具的種類和補貼額具體按省農業廳公布的《廣東省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目錄》執行。補貼機具種類包括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設備、其他機械及自選類等13大類41個小類141個品目機具。背負式小麥聯合收割機、皮帶傳動輪式拖拉機、運輸機械、裝載機、農用航空器、內燃機、燃油發電機組、風力設備、水力設備、太陽能設備、包裝機械、牽引機械、設施農業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磚瓦、砂石料、鋼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溫室大棚地基、墻體等)不列入中央資金補貼范圍。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省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定額補貼按不超過本省市場平均價格30%測算,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5萬元。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擠奶機械、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控設備、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12萬元;大型棉花采摘機、甘蔗收獲機、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額可提高到20萬元。
四、經銷商的確定
補貼機具經銷商必須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取得經銷農機產品的營業執照,具備一定的人員、場地和技術服務能力等條件。經銷商由農機生產企業自主提出,省農業廳按照《關于加強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銷售服務管理的通知》(粵農函〔2009〕1009號)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后統一公布,農民可以在省內自主選擇經銷商購機,允許跨縣選擇經銷商購機。為了減少購機環節,實現供需對接,鼓勵農機生產企業采取直銷的方式直接銷售補貼機具,省外農機生產企業也可作為一級經銷商。各級農機主管部門和生產企業要加強對補貼產品經銷行為和售后服務的監督管理。
五、補貼對象的確定和應承擔的責任
(一)補貼對象。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并符合補貼條件的農牧漁民(即具有實施縣戶籍的農牧漁民或在實施縣轄區內有承包耕地、池塘合同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直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規模化的種植、養殖場,從事農機作業服務的組織等),以及取得當地工商登記的奶農專業合作社、奶畜養殖場所辦生鮮乳收購站和乳品生產企業參股經營的生鮮乳收購站。除使用各級財政配套的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外,通過其他渠道取得各級財政資金購置農業機械的購機者,不得申請農機購置補貼資金。
在申請補貼人數超過計劃指標時,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公開搖號等農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對于已經報廢老舊農機并取得拆解回收證明的農民,可優先補貼。
各地在審批農機購置補貼申請時,應進行認真核實,并盡量使更多的申請者享受補貼。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要對享受補貼數量較多和補貼資金量大于5萬元以上的申請者加強監督,防止倒賣、騙取、套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二)補貼對象應承擔的責任。
1.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農機管理規定,接受農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補貼機具檢查管理和質量跟蹤調查,并服從當地農機管理部門的合理調度,在重要農時季節、災害搶收時節優先為本地農業生產服務,積極支持當地的農機推廣工作。購買國家和省法律法規規定的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具后必須到當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補貼機具的登記入戶、核發牌證(農機號牌和行駛證)。
2.補貼機具原則上兩年內不得轉賣或轉讓。因特殊情況需轉讓的補貼機具,須報經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會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并逐級上報省、市農機主管部門備案。對享受省級財政累加補貼的機具兩年內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賣或轉讓到廣東省外。
3.違反上述規定的補貼對象,一經縣級以上農機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查實,必須退回財政補貼資金,并取消今后5年申請農機購置補貼的資格。
六、辦理程序及要求
1.做好宣傳。向社會公布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有關規定,公布受理時間、受理地點、聯系人和咨詢電話。充分利用新聞媒體、采取多種方式開展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宣傳工作,讓農民充分了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農機購置補貼資金計劃指標、補貼機具種類和補貼額以及申請和辦理程序。
2.受理。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受理農民的申請,將申請信息錄入《廣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由系統打印出《廣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申請表》(樣式見附件2,以下簡稱“申請表”)和“受理回執”供申請者簽名確認。
3.審批。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要及時審核申請人的資格條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符合購機條件的申請者進行審批,并將審批結果錄入管理系統。各地要緊密結合當地的農業生產情況,分期分批接受購機申請,并切實加快審批工作進度,自收到申請到審批完畢原則上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在“申請表”上相應的欄目簽署意見并蓋章。“申請表”預留有效期一般不超過2個月。
4.公示。由縣級農機主管部門組織對評審通過的購機申請者在其所在鄉鎮或村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樣式見附件3),公示期不少于7天。
為方便農民,對單機補貼少于1000元(包括1000元)的購機申請可采取購機和公示同時進行的辦法,市、縣兩級在審批這類機具的申請時應切實加強對申請人資金條件的審核,并對其加強監管,如因把關不嚴,導致發生倒賣、騙取、套取財政資金等行為,一經查實,將嚴肅追究有關部門和責任人的相關責任。如公示有異議,經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檢查確實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應取消補貼資金并退回補貼資金。
5.申請表發放及簽署承諾書。經公示無異議者,由縣級農機主管部門直接將“申請表”發放給申請者,不得交給農機供貨方。“申請表”一式3份,縣農機主管部門和縣財政部門各存一份,一份交給申請者。
6.購機。農戶直接向農機供貨方進行“差額購機”,購機時須向供貨方提交在有效期內的“申請表”,并向農機供貨方索取補貼機具的銷售發票。各市、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或推廣機構應根據受益對象的需求,提供相應的組織協調服務工作。農機供貨方在銷售機具后應將機具信息錄入購機補貼信息管理系統。
7.補貼機具的核實。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要對農民購機情況進行檢查核實并填寫《廣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機具匯總表》(附件5)及時上報市農機主管部門。核實內容包括農戶是否購機、補貼機具品種牌型和購機價格等。
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要安排一定的人力,切實加快機具核實的工作進度,在農戶購機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具的核實工作后將核實情況上報地級市農機主管部門,并通知農機供貨方在15個工作日內向省農業廳提出資金結算申請。
地級市農機主管部門要及時將各縣(市、區)的核實信息錄入農機購置補貼管理系統。
8.補貼資金結算。由農機供貨方不定期向省、市農機主管部門提交結算的有效憑證,包括:《廣東省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結算表》(附件6,由信息管理系統自動生成)、購機者的“申請表”和補貼機具銷售發票復印件(銷售發票的資金總額應包括國家補貼資金和農民自籌資金。在銷售發票備注欄中應注明中央財政補貼金額、省級財政補貼金額、農民自籌資金等信息,復印件須注明“此件與原件相符”字樣,并加蓋單位公章),省農業廳每季度至少受理一次農機供貨方提出的補貼資金結算申請,在對結算材料進行核實后,出具結算函和相關材料提交省財政廳審核,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后及時將補貼資金撥付給有關農機供貨方。如供貨方提供的憑證材料不完善將不予以結算。
9.建立購機補貼檔案。各縣(市、區)農機主管部門應建立備查檔案。備查檔案包括《廣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申請表》、《廣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機具匯總表》、農戶承諾書以及有關文件、公告、公示材料等。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任務,注重績效,加強考核。要認真做好調查摸底、動員部署、培訓指導等工作。為確保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順利實施,各市、縣財政部門要保證必要的組織工作經費,對開展政策宣傳、公示、建立信息檔案等方面的支出給予保證。嚴禁擠占挪用補貼資金用于工作經費。
(二)規范操作,嚴格管理。各地要按照《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和本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規范操作,嚴格管理。要嚴格執行補貼產品經銷商由生產企業自主推薦的制度,由農民自主選擇經銷商和補貼產品。嚴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護本地區落后生產能力,要對同一品目機具的企業一視同仁。嚴禁強行向購機農民推薦產品,嚴禁借擴大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同一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在宣傳補貼目錄時不允許規定補貼產品的銷售價格。要嚴格執行受益對象評審公示制度。嚴格控制在財政補貼資金計劃指標額度內和補貼產品目錄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額審批和擴大補貼產品范圍,不得越權審批。
(三)加強監管,嚴肅紀律。要嚴格執行國務院“三個禁止”和農業部“八個不得”的要求。各級農機管理機構不得向農機供貨方和購機農民以任何形式收取任務額外費用或以任何方式參與補貼機具的經銷活動。要認真核實申請者的原始憑證和資金條件,嚴防一機多補或騙取、套取補貼資金等行為。各級財政、農機部門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管,要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的督導檢查,制定督查方案,明確進度要求,落實督查任務和責任。各市、縣要將監督檢查情況及對各類違規違紀案件查處情況及時報省財政廳和農業廳。省財政廳、農業廳將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和重點抽查。在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過程中應主動、自覺地接受紀檢、審計、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監督員和社會各界的監督,確保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取得實效。
要進一步嚴格紀律,落實獎懲制度。對規范操作、完成計劃較好的市、縣(市、區)單位及其責任人給予通報表彰,并加大對該區域的扶持力度;對該項工作管理不到位、違反購機補貼政策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及其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經銷商,將永久取消經營補貼農機產品的資格。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生產企業將及時取消補貼資格。各地要將督查情況及各類違規違紀案件的查處情況及時報省農業廳和財政廳。
(四)搞好服務,確保成效。各級農機、財政部門要認真履行組織、協調、服務、監管等職能,要做好咨詢服務,認真做好購機手續、補貼目錄的相關信息等咨詢解答工作。要高度重視與企業的資金結算工作,增加結算頻次,至少保證每季度結算一次,減輕農機生產企業資金周轉壓力。要協調農機企業做好補貼機具的供貨工作,督促企業做好售后服務工作。要加強補貼機具的質量監督,了解補貼機具的質量狀況和農民的反映,安排專門機構受理農民的投訴,對存在質量問題、農民投訴多的機具及其生產企業,應按管理權限及時取消補貼資格,保護農民的權益。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要及時做好半年和全年專項執行情況的總結。各地級以上市應在2011年6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分別將半年和全年的補貼專項執行情況總結以及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情況表(附件7)報送省財政廳(農業處)和省農業廳(農機化辦)。
1.廣東省2011年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計劃表
2.廣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申請表
3.廣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公示表(樣式)
4.廣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承諾書
5.廣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機具匯總表
6.廣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結算表
7. 2011年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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