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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關于2013年農機補貼產品經銷商備案的通知
吉農機字[2013] 7號
各農機補貼產品生產企業、有關農機產品經銷企業:
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及有關規定要求,2013年吉林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仍由生產企業依據農業部及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規定的經銷商資質條件自主確定經銷商,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匯總經銷商名單,統一向社會公布,供農民自主選擇的辦法。為做好2013年吉林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的公布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農機購置補貼經銷商的資質條件
(一)在吉林省境內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企業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
(三)具有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營業、倉儲場地面積200平方米以上;
(四)從事農業機械經營業務2年以上,有良好的社會信譽,2年內無有效群體性投訴;
(五)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一定數量從業人員。企業管理者、業務人員、售后服務人員及取得專業資質人員比例應達到GB/T18389-2001《農業機械營銷企業開業條件、等級劃分及市場行為要求》相關要求,且至少有1名熟悉計算機管理軟件操作人員;
(六)具備《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要求的售后服務和零配件供應能力;經營所需設施設備應達到GB/T18389-2001《農業機械營銷企業開業條件、等級劃分及市場行為要求》相關要求;
(七)具有健全的企業管理規章制度,誠實守信、管理規范,服務質量應達到WB/T 1014-2000《農業機械營銷企業服務質量規定》相關要求。
二、農機購置補貼經銷商的備案
(一)經銷商填寫《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資格備案表》(見附件3),并按表中要求提供資質材料,報生產企業進行審核。生產企業要嚴格按照上述農機購置補貼經銷商的資質條件自主選擇經銷商,按照“誰推薦、誰負責”的原則,農機生產企業應當對經銷商資質的真實性負責,并在審核合格的經銷商《備案表》內填寫推薦意見,加蓋公章,連同經銷商資質材料一并裝訂報送我省農機化主管部門備案。
(二)生產企業要認真填寫《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生產企業信息表》(附件1)和《2013年吉林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明細表》(附件2),加蓋企業公章,報我省農機化主管部門備案,同時發送電子文檔。
(三)經農機生產企業審核合格的經銷商將填報的《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資格備案表》1份(表中必須有推薦生產企業意見及加蓋推薦企業公章)及經銷商資質條件要求的所有復印件(每份復印件上都要加蓋經銷商印章)裝訂成冊同時上報省局備案。
三、農機購置補貼經銷商的公布
經吉林省農機化主管部門備案匯總的農機購置經銷商名單,由我省農機化主管部門統一在吉林省農業機械化信息網上向社會公布。農機生產企業向其公布的經銷商頒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標識(式樣見附件4)。
四、有關要求
1、農機生產企業及其確定的農機購置補貼經銷商必須嚴格執行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經營行為的通知》及吉林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2、農機生產企業要加強對自主推薦的經銷商監管和培訓,跟蹤調查經銷商守法經營情況,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處理并報告縣級以上農機化主管部門。
3、農機補貼經銷商在吉林省農機購置補貼及全程農機化工程建設操作過程中出現違規操作、弄虛作假、價格欺詐以及售后服務等問題,生產企業負有直接或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生產企業進入我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資格,取消其授權的農機補貼產品經銷商資格。
4、生產企業備案材料、經農機生產企業審核合格的經銷商備案材料要于2013年2月8日11:00前郵寄到吉林省農業機械化管理局(以收件當地郵戳日期為準)。逾期未郵寄紙質材料和發送電子文檔的責任自負。
收件單位:吉林省農業機械化管理局聯系人:孔祥秋
郵寄地址:長春市人民大街1486號郵編:130051
聯系電話:0431-88906324
E-mail: jlsnjj@126.com
附件:1、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生產企業信息表 2、2013年吉林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明細表 3、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資格備案表 4、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標識
吉林省農業機械化管理局
20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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