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資訊> 福建省農業廳關于申請農業機械推廣鑒定有關事項的通告
福建省農業廳關于申請農業機械推廣鑒定有關事項的通告
(2016年14號)
根據《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2015年農業部公告第2331號)規定,現就我省申請農業機械推廣鑒定(以下簡稱省級農機推廣鑒定)的有關事項通行如下:
一、依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農業部令2015年第2號)、《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由福建省農業機械鑒定推廣總站負責受理并組織實施省級農機推廣鑒定。受理地址:福建省農業廳行政服務中心(福州市華林路123號省農業廳3號辦公樓一層),郵政編碼:350003,聯系人:張秀玲、張守宇,聯系電話:(0591)87553270。
二、初次申請省級農機推廣鑒定,應按照《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其中第七條第**款規定的“農機推廣鑒定大綱規定的其他材料”,包括產品規格確認表1份,產品6寸彩色照片2張(左前方、右后方各1張,一并粘貼在A4紙上)和產品用戶信息表1份。
產品動力為柴油機的,還應提供柴油機中國第三階段排氣污染物排放型式核準證書復印件1份。
三、省級農機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保持資格的,證書持有者應當在有效期滿6個月前提出續展申請。提交的申請材料除產品定型證明文件、產品用戶信息表外,其它與初次申請所需的材料相同。證書持有者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續展申請的,按初次申請辦理。
四、省級農機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證書信息發生改變的,證書持有者應當在30日內提出證書變更申請。涉及企業名稱、注冊地址變更的,需提交《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信息變更申請表》及工商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材料;涉及產品名稱、產品型號變更的,需提交《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信息變更申請表》及產品企業標準和使用說明書。
五、為加強對農機推廣鑒定工作的監督,在省級農機推廣鑒定工作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申請企業應當填寫《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工作情況反饋表》,報送福建省農業廳農業機械化管理處。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農業廳關于落實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的通告》(2011年11號)和《福建省農業廳關于農業機械推廣鑒定有關事項的補充通告》(2014年23號)同時廢止。
附件:1、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申請表.doc 2、產品用戶信息表.doc 3、企業承諾書.doc 4、福建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變更申請表.doc 5、福建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工作反饋表.doc
福建省農業
2016年6月8日
-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