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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2019-2020年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局: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2019-2020年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各級農機、財政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協調,按照各自職責,嚴肅工作程序和紀律,強化政策宣傳和落實。方案執行中,要及時反饋工作進展情況,如發現問題,及時向自治區農牧廳農機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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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2019年7月1日
附件:
內蒙古自治區2019-2020年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實施方案
為貫徹中央一號文件精神,適應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對農業機械裝備的需求,助力鄉村振興,探索對尚無試驗鑒定大綱的農機新產品開展補貼的路徑和辦法,大力推廣節能環保、精準高效農業機械化技術。根據原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8-2020年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8〕5號)和原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中國民用航空局綜合司《關于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引導植保無人飛機規范應用試點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7〕10號)精神,經研究,決定在全區范圍內開展農機新產品及植保無人飛機購置補貼試點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不斷健全和完善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體系,加速農機新產品試驗鑒定和推廣應用,促進農機產品技術創新和研發生產,及時將**新研發的新型農機產品轉化為先進生產力。以試點示范推動農機新產品推廣應用,提升機械化質量和水平。創新農機補貼政策落實方法,探索適應農牧業生產需要的市場化補貼政策途徑,更好滿足廣大農牧民群眾對新型農機產品日益增長的需要,促進農牧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高效發展。
(二)基本原則
——服務農牧業結構調整、質量提升原則。圍繞農牧業供給側結構調整,加快推進農牧業轉型升級,大力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需要,發揮農機新產品、新技術的試驗、示范和引領作用。
——推進農牧業綠色發展原則。通過試驗示范、推廣節能減排和農牧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機械和技術,促進農牧業綠色生產經營方式普及應用。
——適應農牧業發展急需原則。針對農牧業生產急需產品因無法鑒定、無法認證而不能施行補貼問題,續補機械化裝備短板。
——建立安全、便利、有效運行管理機制,配合健全完善符合“三農”實際的補貼新產品安全作業運行管理機制。
——完善分類分檔辦法、補貼額測算因素的選取方式與確定目標,創新補貼資金兌付方式;農機推廣系統應協調組織補貼產品技術考核和培訓等技術指導活動,探索和推行生產企業對植保無人飛機操作人員免費培訓考核制度。
二、補貼資金和補貼對象
(一)補貼資金。試點補貼資金從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中列支。農機新產品試點全自治區年度補貼資金總量不超過3000萬元,植保無人飛機試點自治區年度補貼資金總量不超過1000萬元。
(二)補貼對象。農機新產品試點補貼對象與《內蒙古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內農牧機發〔2018〕115號)規定一致。植保無人飛機試點補貼對象是從事植保作業的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主要包括農牧民(農牧機)專業合作社、植保作業組織、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組織等,其中財政撥款行政或事業單位等性質的組織不得列入補貼對象。對個人購置植保無人飛機暫不予補貼。
三、補貼機具和補貼標準
農機新產品試點品目現為葵花籽收獲機、藥材挖掘機。另外,對植保無人飛機進行試點補貼。
補貼機具為國內已上市銷售但尚無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大綱且農牧業生產急需的先進農機產品,農機新產品在《農業機械分類》(NY/T1640-2015)范圍,通過組織公開申報、專家評審、公示等程序確定。試點期限截止到2020年底。新產品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植保無人飛機原則上也應標貼具有上述信息的銘牌。
補貼產品實行生產企業“自愿申報備案、自主承諾踐諾、形式審查公示、定額定量補貼”,自治區農牧廳農機局組織購機補貼辦公室按有關程序開展申報備案后,導入補貼輔助管理系統,盟市組織旗縣農機主管部門操作實施。
每個補貼對象年度內**多享受1臺(套)。列入新產品補貼范圍機械補貼標準原則上按照不超過銷售價格30%確定,實行定額補貼(見《內蒙古自治區2019-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植保無人飛機、農機新產品)》,由自治區農牧廳農機局另行公布)。
四、工作程序和有關事項
試點補貼工作的實施與全區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同步實施,進入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操作。
(一)自主購機。符合條件的購機者可根據實際需要自主通過自治區境內經銷商購機,確保資金往來全程留痕備查,全面推行非現金支付方式購機。購機后向產品經銷企業索取購機發票、所購機具基本信息單,供購機者所在旗縣農機主管部門核實。生產企業要承諾對經銷商出具給購機者的發票、合格證、機具基本信息單等補貼申領資料和牌證辦理資料進行核對,篩查補貼比例、發票金額、機具信息等真實有效、符合規定;產銷企業、補貼對象對購機真實行為、技術培訓、申領補貼材料等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申領補貼。嚴格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財政廳關于印發內蒙古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申辦程序進行,施行“開放購機、先購后補、持據申請、簡化辦理”做法。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對新購置并開具銷售發票的機具按程序辦理申領補貼,推動普惠共享。其中植保無人飛機申領補貼前,購機者購機并完成一定規模植保作業量后方可申報補貼,申報補貼時應提供購機環節材料、作業合同、作業量證明等相關資料,并對其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三)資金使用。試點補貼資金實行統一使用、集中管控、全區覆蓋。自治區不再分解試點補貼資金額度,各地依購機申請順序受理補貼,自治區通過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實時監控資金使用進度,當年補貼資金用完即關閉補貼管理系統。因資金緊張當年未享受到補貼的,下年度可延續辦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實施新產品補貼試點是一項改革創新,是適應農牧業發展及現代農牧業建設需要的嘗試,各級農機、財政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嚴守工作紀律,強化政策宣傳,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要求,公開、公正、公平履行職責,確保政策實施達到預期效果。盟市農機主管部門負責確定植保作業量控制規模和補貼資金延后兌付時限。要加強政策調研和執行情況檢查,總結分析好的做法,為下一步政策調整提供實踐和理論依據。
(二)嚴格經營行為。凡經銷補貼新產品的經銷企業要承擔補貼產品生產企業的職責,負責購機者的培訓,搞好操作使用、售后服務等,做到誠信經營、規范操作,有義務告知購機者新產品潛在的風險并對經營補貼產品的經銷行為(提交的農機購置補貼相關申請材料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建立參與試點企業書面承諾制,明確企業在產品質量、售后服務、退換貨及糾紛處理等方面的責任義務。
(三)強化監督管理。盟市要加強組織和監督管理,不定期開展抽查;旗縣農機管理部門負責補貼機具、補貼事項的具體核實工作,核實比例應達到80%。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有關政策規定操作實施,嚴禁違規套補等事件發生。實行牌證照管理的機具,其所有人要向當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牌證照,但不得作為辦理補貼的前置條件。對培訓及售后服務不到位情況及時發現并予以糾正。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格把握具體產品的實際補貼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圍內浮動符合政策規定,發現具體產品實際補貼比例明顯偏高及其他違規行為時,按《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財政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內農牧規發〔2017〕9號)相關規定處理。
(四)建立預警機制。新產品補貼試點工作是新生事物,是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拓展嘗試,運行中難免出現預想不到情況和問題。為了保證試點工作健康順利開展,各盟市要落實責任領導、責任機構、責任人,并對試點工作、新產品補貼和使用情況加以跟蹤,監控試點工作運行情況,及時發現和消除潛在風險,遇有重大問題,產品嚴重缺欠,及時層層上傳,隨時叫停補貼產品,甚至停止試點工作。
(五)搞好試點總結。新產品補貼試點工作至關重要,能否收到預期效果,關系到這項政策能否繼續深入延伸。試驗地區盟市、旗縣要以高度的責任心開展工作,確保試點試驗順利推進。要理解方案精神,理清工作思路,嚴密工作措施,確保工作順利開展。要做好年終試點工作總結,內容包括基本情況、采取措施、存在問題及建議等,于12月5日前,作為農機購置補貼專項總結的附件單獨總結一并上報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電子版發送至自治區農機推廣郵箱(nmnjwz@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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