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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關于開展2019年植保無人飛機購置補貼試點的通知
各市農業農村局、各州農牧(農牧和科技)局,省農牧機械推廣站: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中國民用航空局綜合司關于開展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引導植保無人飛機規范應用試點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7〕10號)精神,以及省政府對農機化工作的要求,青海省將開展植保無人飛機購置補貼試點工作。現將相關情況通知如下:
一、試點意義
充分發揮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促進植保無人飛機規范應用,是解決地面機械和有人駕駛農用飛機在復雜環境下病蟲害作業難題的有益實踐,對于促進青海省農業機械化和農業設施裝備的轉型升級,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補齊農業機械化發展短板,提高農業農村生產力發展水平,助力鄉村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二、試點產品種類
本次試點補貼植保無人飛機機型確定為電動植保無人飛機。必須是經過青海省農牧機械推廣站高原適應性測試合格的產品。試點補貼植保無人飛機由通過測試被選定產品的相關企業自愿申報。
三、補貼標準
(一)額定載藥量≥10L的電動多旋翼植保無人機,補貼1.6萬元/架;
(二)額定載藥量≥15L的電動多旋翼植保無人飛機,補貼2萬元/架;
(三)額定載藥量≥15L的電動多旋植保無人飛機(RTK厘米級定位及附屬設備),補貼2.5萬元/架;
(四)額定載藥量≥15L的電動單旋翼遙控飛行植保無人飛機,補貼3萬元/架。
植保無人飛機購置補貼只能使用省級財政資金按標準予以補貼,不能用中央農機購置補貼資金進行補貼。
四、試點時間和補貼范圍
(一)試點時間:方案印發之日至2020年6月30日。
(二)補貼范圍:已下達農機購置補貼省級資金的地區均可實施。其中,湟中縣、大通縣、湟源縣、互助縣、民和縣、樂都區、平安區、共和縣、貴南縣、德令哈市、都蘭縣、剛察縣、門源縣為重點實施地區,每縣(市、區)不得超過10臺,其余各縣(市、區)每個縣不得超過5臺。
五、補貼對象
按照《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中國民用航空局綜合司關于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引導植保無人飛機規范應用試點工作的通知》要求,補貼對象僅限于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1名以上(含1名)經試點植保無人飛機產品生產企業或專業機構培訓合格的操作人員;
(二)有相對健全的植保無人飛機運營管理制度體系,包括出入庫登記、專人保管、植保作業流程、安全飛行管控、作業記錄統計等制度;
(三)在申報補貼前,已按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完成實名登記或國籍登記;
(四)已投保財產損失險和不低于3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完成100畝以上的植保作業量。
六、企業投檔
必須是符合《青海省農牧機械推廣站關于植保無人機高原性能測試結果的通告》確定的生產企業和產品,采用企業自愿申請投檔。投檔成功后試點時限內有效,其產品品目及補貼額經公示無異議后,將導入青海省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
(一)生產企業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且通過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必須包含產品生產和經營相關內容;
2.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相應的售后服務能力,在我省至少要有1個售后服務中心;
3.未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
4.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臺,能夠對其產品的作業飛行實行遠程實時監測、安全管控,且該平臺已直接或間接接入中國民用航空局無人機云交換系統;
5.擁有健全的植保無人飛機操作人員培訓考核體系,有較強的培訓師資力量,能夠對其產品操作人員進行法律法規知識、安全飛行常識、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藥技術和突發情況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培訓考核;
6.按照我省投檔審核及相關文件要求,完成自主投檔等工作;
7.提交青海省農機購置補貼植保無人飛機生產企業自主投檔承諾書。
(二)技術條件
1.起飛全重不大于150千克,載藥量10升及以上;
2.設計飛行速度不大于15米/秒,設計飛行真高不超過20米,飛行半徑能夠控制在視距內或擴展視距內操作;
3.有固定的藥箱安裝位置和****匹配緊固件,一款機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藥箱;
4.有操作人員身份密鑰接入裝置,能夠做到經密鑰連接后方可作業飛行;
5.加裝有飛行控制芯片、電子圍欄、避障系統軟件、作業飛行數據實時記錄存儲設備和施藥作業系統,具備防重噴漏噴、防農藥漂移功能,能夠實現作業飛行可識別、可監測、可追查;
6.獲得省級及以上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或鑒定機構出具的檢測合格報告或鑒定證書;
7.符合《植保無人飛機質量評價技術規范》(NY/T 3213-2018)中相關技術參數要求;
8.單臺配備電池數量≥6組,并配備一次可充4組以上電池充電器。電池應有外殼和電路保護,防止在使用、充電、存儲過程中出現安全問題。
七、補貼申報流程
植保無人飛機購置補貼實行“先購機后申請,先作業后補貼”的原則。其他程序和要求按照《青海省2018-2020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執行。
(一)自主購機。試點區域內的補貼對象自主選擇符合條件的農機生產企業確定的補貼機具經銷企業購機,也可通過生產企業直銷方式購機。
1.補貼對象對自主購機行為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責任義務;
2.產品銷售企業須向補貼對象提供購機發票、售后服務憑證、產品合格證書等材料;
3.購機發票上須注明購機者單位名稱,法人身份證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所購機具名稱、型號、數量、實際銷售價格等信息。
(二)申請補貼。植保無人飛機購置補貼實施縣,按規定對補貼對象購買植保無人飛機、作業等補貼方式進行審查并公示。公示無異議的,補貼對象購買植保無人飛機后自主到當地縣級農機部門申請補貼資金,并攜帶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證明(個人身份證,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工商營業執照)原件;
2.購機發票原件;
3.銀行開戶許可證原件;
4.保險單據;
5.操作人員培訓證明;
6.作業合同和作業量證明;
7.運營管理制度資料;
8.實名登記或國籍登記證明。
(三)機具核驗。各縣(市、區)農機部門對購置植保無人飛機的補貼對象,要在購機1個月后對申請補貼機具實地逐臺核驗,并按農機購置規定程序辦理補貼結算手續。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試點縣(市、區)農機部門要加強領導,強化監管,確保政策落到實處。根據本方案要求制定本縣(市、區)植保無人飛機試點實施方案,同時抄送省、市州農機、財政部門。
(二)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植保無人飛機生產、銷售企業應嚴格遵守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有關規定,規范生產經營行為。對產品質量、售后服務、退換貨及糾紛處理等方面承擔主體責任,并對其提交的農機購置補貼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自行承擔因違規被查處或政策調整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并負責妥善解決各類糾紛。補貼實施過程中,生產、銷售企業有配合補貼對象、農財部門完成補貼有關工作的責任和義務。
(三)強化風險防控。試點過程中,各級農機部門要將補貼試點工作列入各縣(市、區)農機購置補貼延伸績效考核內容,及時掌握試點補貼資金使用、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客觀評價實施成效,并根據評價結果對試點工作進行實時調控。績效考核結果將與下年度省級財政購置補貼資金分配掛鉤。
各市州農機主管部門要督導轄區各縣于2020年7月底前,將植保無人飛機購置補貼試點工作總結報送省農業農村廳農機化管理處。
聯系人:白延芳
聯系電話:0971-6101776
郵箱:qhnynctnj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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