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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化總站關于進一步明確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產品變更有關事項的通知
農機化總站〔2021〕55號
各農機試驗鑒定機構及有關農機生產企業:
《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通過農機鑒定的產品,產品結構、型式和主要技術參數變化超出限定范圍的,應當重新申請鑒定。為進一步明確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產品變更的有關要求,現通知如下。
一、產品結構、型式和主要技術參數的變化應按照發生變化時的有效推廣鑒定大綱中關于產品變更的規定執行。
二、產品結構、型式和主要技術參數的變化在推廣鑒定大綱限定范圍內的,生產者可自主變更并保存變更批準文件;推廣鑒定大綱規定需要鑒定機構確認的,生產者應向發證機構提出變更申請。
三、產品結構、型式和主要技術參數的變化超出推廣鑒定大綱限定范圍或經鑒定機構確認不符合要求的,不允許變更,生產者應重新申請鑒定。
四、國家法律法規或強制性國家標準有新要求時,產品結構、型式和主要技術參數的變化應嚴格按其規定執行。
五、經鑒定機構確認符合要求的產品變更,由發證機構將變更確認結果上傳至全國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管理服務信息化平臺。
各有關農機生產企業要及時關注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及相應產品的推廣鑒定大綱變化情況,推廣鑒定大綱文本可在全國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管理服務信息化平臺上查詢、下載,也可咨詢各相關農機試驗鑒定機構。各農機試驗鑒定機構在實施推廣鑒定大綱過程中,如遇相關問題,可咨詢我站科技標準處,聯系電話:010-59199027。
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化總站
2021年11月3日
新聞來源地址: http://www.nj.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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