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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繼續實施引導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規范應用試點工作的通知
各設區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有關生產企業:
根據農業農村部、財政部《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計財〔2021〕8號)和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2021-2023年江蘇省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意見》(蘇農機〔2021〕13號)等要求,在全面開展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原植保無人飛機)購置補貼工作之前,我省在全省范圍內繼續實施規范應用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產品資質。為貫徹支持農機科技創新和嚴把試點機具資質要求,進一步提升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安全性、可靠性、適用性和先進性,所有參加我省試點的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必須具備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資質采信認證機構頒發的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按照補貼額一覽表的要求進行投檔,并簽訂提交江蘇省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試點生產企業承諾書(見附件1)。
二、試點補貼對象。補貼對象為從事植保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主要包括農民(農機)專業合作社、植保作業組織、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組織、家庭農場等,對個人購置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暫不予補貼。同一個購機組織補貼上限為5臺。
三、補貼申請條件。(一)擁有一定數量的經試點產品生產企業或專業機構培訓合格的操作人員,并提供培訓合格證明;(二)有健全的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管理制度體系,并提供出入庫登記、專人保管、植保作業流程、安全飛行管控、作業記錄統計等制度;(三)在申報補貼前,已按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完成實名登記或國籍登記,并在申請補貼的機具上粘貼登記標志;(四)已投保財產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并提供保險單,保險期不少于一年;(五)機具已激活并完成不少于200畝的植保作業量,需提供作業合同、作業量證明等相關材料;(六)簽訂江蘇省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試點補貼對象承諾書(見附件2);(七)提供縣級試點細化方案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補貼申請辦理。按照《2021-2023年江蘇省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意見》(蘇農機〔2021〕13號)規定的操作流程和要求辦理。全省試點補貼資金規模控制在5000萬元。
產品銷售企業須向購機組織提供購機發票、售后服務憑證、產品合格證書和1套包含產品型號、整機出廠編號(機身編碼)、飛控編碼的拓印膜,購機組織所購機具后臺激活記錄。稅控發票上須注明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機構代碼或工商營業執照號及所購機具名稱、型號、整機出廠編號(機身編碼)、飛控編碼等信息。
補貼對象申請補貼時須提供以下材料,(一)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二)購機發票原件及復印件;(三)銀行賬號;(四)1套包含產品型號、整機出廠編號(機身編碼)、飛控編碼的拓印膜,購機組織所購機具后臺激活記錄;(五)不少于200畝的作業量證明(生產企業智能化管控平臺作業數據證明);(六)操作人員培訓合格證明;(七)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財產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憑證;(八)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證明材料;(九)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管理制度體系材料;(十)補貼對象承諾書;(十一)縣級試點細化方案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農業農村部、財政部關于全面開展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工作有新的要求,將另行通知。
附件1:江蘇省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試點補貼生產企業承諾書.doc
附件2:江蘇省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試點補貼對象承諾書.doc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江蘇省財政廳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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