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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州、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商務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及自治區關于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決策部署,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財政廳、商務廳聯合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實施方案》,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自治區財政廳 自治區商務廳
2024年8月30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實施方案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決策部署和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工作安排,為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舊農機報廢更新力度,推進農業機械化轉型升級,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推動農業高質量發展,確保到2027年,自治區產糧大縣和棉花主產縣農機報廢更新實施覆蓋率達到100%,全區農作物耕種收綜合機械化率達到91%以上。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自治區范圍內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其中:農民還包括財政不予繳納社保、養老金等且是農民身份的村干部、村民小組長、民兵、公益性崗位的協管員等人員以及國有農牧場從事農業生產的職工;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補貼對象不包括國家公務人員及實行財政撥款(補助)的事業單位職工(包括聘用制)。
二、補貼種類和報廢條件
(一)補貼種類。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種類包括《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通知》(農辦機〔2024〕4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的拖拉機、播種機、聯合收割機(含糧棉油糖等作物聯合收割所用機械)、水稻插秧機、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機動噴霧(粉)機、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等9類機具,以及自治區自選新增的聯合整地機、鏵式犁、殘膜回收機、秸稈粉碎還田機、自走式青(黃)飼料收獲機、自走式瓜果類收獲機(包括番茄、辣椒、打瓜)等6類機具。
各地(州、市)、縣(市、區)結合實際需求,如需進一步擴大補貼范圍的,可在中央和自治區下達的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資金外,安排適量資金,圍繞糧棉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等重點任務,自行確定3個以內報廢農機種類,經地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聯合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財政廳備案后實施。
(二)報廢條件。申請補貼的報廢農機發動機等主要部件應齊全,來源清楚合法,機主(指合法擁有機具的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統稱“機主”)應就機具來源、歸屬等作出書面承諾。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需提供農業農村部門核發的牌證,丟失牌證的由牌證管理機構出具已備案管理的檔案資料;未納入牌證管理的,應當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等機具身份信息。報廢農機的使用年限等技術條件參照相關機械報廢標準確定。對未達到推薦報廢年限但安全隱患大、故障發生率高、損毀嚴重、維修成本高、技術落后的農機,允許申請報廢補貼。
具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辦理報廢補貼手續:
1.達到或超過推薦報廢年限的。小型拖拉機推薦報廢年限為10年、大中型拖拉機15年、履帶拖拉機12年,自走式聯合收割機12年、采棉機10年,播種機等農具5年,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4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機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機10年,機動噴霧(粉)機10年,機動脫粒機8年,配套電動機功率小于等于18kW的飼料粉碎機10年、配套電動機功率大于18kW的飼料粉碎機12年,鍘草機10年;
2.未達推薦報廢年限但安全隱患大、故障發生率高、技術落后的、不適宜當地農業生產需要的;
3.農機損毀嚴重、維修成本高、無法修復或無配件來源的,或預計大修費用大于同類新產品價格50%的;
4.國家或自治區明令淘汰的。
三、補貼標準和資金安排
(一)補貼標準。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部分補貼與更新部分補貼兩部分構成。報廢部分補貼實行定額補貼,除20馬力以下拖拉機外,對只申請報廢不新購置的,執行《通知》(農辦機〔2024〕4號)規定的報廢補貼標準。報廢20馬力以下拖拉機,單臺最高報廢補貼額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報廢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播種機并新購置同種類機具,按不超過50%提高報廢補貼標準,單臺最高報廢補貼額不超過3萬元;報廢并更新購置采棉機,單臺最高報廢補貼額由3萬元提高到6萬元。對自《通知》印發之日起,即2024年6月21日起提交報廢補貼申請的,按調整后的報廢補貼標準執行,對已領取報廢補貼的,補齊差額部分補貼。
補貼范圍中其他種類農機報廢補貼額原則上按不超過同類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額的30%測算,并綜合考慮運輸拆解成本和殘值等因素確定,單臺農機報廢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2萬元。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報廢補貼申領要以購置新設備為前提,購置的新設備應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要求。具體補貼標準詳見“自治區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分檔及補貼額一覽”(附件2)。
更新部分補貼標準參照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規定的相關機具補貼額執行。
(二)資金安排。根據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于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發改環資〔2024〕1104號)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直接向地方安排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支持實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資金按照總體9:1的原則實行央地共擔,東部、中部、西部地區中央承擔比例分別為85%、90%、95%。自治區財政根據中央資金分配情況按規定比例安排配套資金。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資金以超長期特別國債為主,重點支持老舊農機報廢補貼和報廢并購置同種類機具的更新補貼。各地可在此基礎上,根據年度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規模和報廢更新補貼需求,統籌使用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
四、回收企業
報廢農機回收拆解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應以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為主,也可選擇依法具有農機回收拆解經營業務的其他企業或合作社。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名錄以自治區商務部門公布的為準(見附件6),各地可優先從中選擇確定為農機回收企業;其他回收企業由各地(州、市)農業農村局依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參照《農業機械報廢回收企業備案條件》(見附件3)審查確定,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回收企業可適當放寬審查條件。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將回收企業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在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向社會公布,同時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回收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環保的規定,參照《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技術規范》(NY/T 2900—2022)等開展報廢農機回收拆解工作,不得維修、轉賣報廢的農業機械,不得使用殘次、報廢部件拼裝農業機械。
為確保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工作順利開展,方便農民就近報廢農機具,各縣(市、區)應至少確定公布一家農機報廢回收拆解企業,如本縣轄區內無符合條件的企業,經溝通協調一致,可確定公布鄰近縣的報廢回收企業。
對于新增納入報廢補貼范圍的農機種類,各地要充分利用好現有回收拆解體系,做好對新增報廢農機種類的回收拆解工作;對于以購置新機為前提的報廢農機種類,在申領報廢補貼時,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提供購置同種類新機的有效證明,各地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按職責嚴格做好審核工作;對于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要在確保報廢設備唯一性及數據安全等的基礎上,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回收拆解標準及方案。
五、操作程序
(一)報廢舊機。機主攜帶身份證明和農業機械來歷承諾書(見附件8)等相關資料,自愿將擬報廢的農機交售給回收企業。回收企業應當核對機主和擬報廢的農機信息,對符合報廢條件的,現場采集報廢農業機械與機主的人機合影照片信息,向機主出具《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樣式)》(見附件5,以下簡稱《確認表》),并向當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供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其中,對擬報廢北斗輔助駕駛系統的機主,在交售舊機的同時,還應當提供新購置符合要求的北斗輔助駕駛系統的發票、產品合格證等原件及復印件。回收企業及時對回收的農機進行拆解并建立檔案,對國家禁止生產銷售的發動機等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拆解檔案應包括銘牌或其他能體現農機身份的有關資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對回收企業拆解或者銷毀農機進行監督,建立報廢更新補貼信息檔案。
(二)注銷登記。納入牌證管理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機主持《確認表》和相關證照,到當地負責農機牌證管理的機構依法辦理牌證注銷手續。相關機構核對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后,依法辦理牌證注銷手續,并在《確認表》上簽注“已辦理注銷登記”字樣。對無牌證機械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具,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全程監督報廢拆解,保留視頻、圖片等記錄,并在《確認表》簽注蓋章,防范騙套補風險。
(三)兌現補貼。機主憑有效的《確認表》及身份證明,到當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申請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對既申請報廢補貼又申請更新補貼的,需提供購置更新同種類機具的證明材料,包括購機發票、產品合格證等原件及復印件。其中,購置更新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播種機、采棉機的,按規定提高報廢補貼標準。當地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審核,經審核、公示無異議后,財政部門向符合要求的機主兌現補貼資金。各地可結合實際,設置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報廢更新補貼的農機數量上限。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農業農村、財政、商務部門要切實加強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依據本實施方案,結合實際,制定本區域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細化完善管理措施和操作辦法,建立健全配套工作制度、監督制度和責任機制。要加強政策宣傳,擴大公眾知曉度,大力推行信息公開,對享受補貼的信息進行公示,對實施方案、補貼額、操作流程、投訴咨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開,主動接受監督。要加強補貼業務培訓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及時辦理報廢更新補貼手續,按照限時辦理要求向財政部門提交相關資料。縣級財政部門要根據農業農村部門的申請,及時向符合要求的機主兌現補貼資金。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
(二)推行便民服務。各有關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創新工作方式,鼓勵采取“一站式”服務、網上辦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要做好農機報廢更新工作信息平臺的更新升級,實現報廢更新等信息同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相關信息互聯互通,提高補貼申請資料校核效率。鼓勵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農機維修企業、農機合作社按有關規定合作開展農機報廢回收工作,鼓勵回收企業上門回收、辦理業務。鼓勵各地立足便民利民和提高效率,開展農機報廢回收拆解創新探索,允許根據實際將回收環節和拆解環節分開。鼓勵各地、各有關企業積極探索針對采棉機等高價值農業機械,結合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開展二手農機以舊換新業務,探索老舊農機產品改造和回收再利用。
(三)強化管理服務。自治區將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情況納入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延伸績效管理考核內容,并強化結果運用。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進一步完善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監管機制,提升信息化監管能力,將農機報廢全流程各環節納入信息化監管范圍,通過定期調取回收企業視頻監控、現場抽查企業檔案資料等方式實行全鏈條監管,防止機具假報廢、流入二手機市場。對未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具,要制定嚴格的風險防控措施,切實加強監管,嚴查虛假報廢、重復申請、冒名報補等騙套補貼資金的違法違規行為,嚴懲違規主體。發現回收企業存在違規行為,應視情節輕重,采取警告、通報、暫停參與補貼實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參與補貼實施等措施進行處理。對弄虛作假騙取套取國家補貼資金的企業、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要參照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的有關規定和原則進行嚴肅處理,并將其納入“黑名單”,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認真受理、核查、處理群眾舉報投訴。
(四)及時報送情況。各地要優化補貼申請和資金兌付流程,增加結算批次,加快補貼兌付,年底前將符合條件的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申請及時完成錄入和兌付。各地(州、市)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實施進度統計分析,于2024年12月30日前,將本轄區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支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的政策實施情況總結(含資金安排數、申請錄入數、實際兌付數、報廢更新臺套數等)及實施情況統計表(附件7),報送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財政廳,并抄報自治區發改委、商務廳。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財政廳、商務廳《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新農機〔2020〕151號)同步廢止。
附件:1.農業機械推薦報廢年限標準一覽表
2.自治區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分檔及補貼額一覽表
3.農業機械報廢回收企業備案條件
4.報廢農機回收企業備案申請表(樣表)
5.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樣式)
6.自治區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名單
7.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情況統計表
8.農業機械來歷承諾書
自治區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分檔及補貼額一覽表
機型 | 類別 | 報廢補貼額(元) | 報廢并新購同種類機具,提高報廢補貼額至(元) |
拖拉機 | 20馬力以下 | 1500 | |
拖拉機 | 20(含)—50馬力(含) | 3850 | |
拖拉機 | 50—80馬力(含) | 7860 | |
拖拉機 | 80—100馬力(含) | 10840 | |
拖拉機 | 100—160馬力(含) | 13140 | |
拖拉機 | 160—200馬力(含) | 18000 | |
拖拉機 | 200馬力以上 | 20000 | |
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0.5—1kg/s(含)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3000 | 4500 |
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1—3kg/s(含)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5500 | 8250 |
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3—4kg/s(含)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7300 | 10950 |
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4kg/s以上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11000 | 16500 |
聯合收割機 | 3行,35馬力(含)以上自走式半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7200 | 10800 |
聯合收割機 | 4行(含)以上,35馬力(含)以上自走式半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17500 | 26250 |
聯合收割機 | 2行自走式玉米聯合收割機 | 7200 | 10800 |
聯合收割機 | 3行自走式玉米聯合收割機 | 12500 | 18750 |
聯合收割機 | 4行及以上自走式玉米聯合收割機 | 20000 | 30000 |
聯合收割機 | 采棉機 | 30000 | 60000 |
播種機 | 6行以下 | 600 | 900 |
播種機 | 6—11行 | 1200 | 1800 |
播種機 | 12—18行 | 1600 | 2400 |
播種機 | 18行以上 | 2000 | 3000 |
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 | — | 800 | |
水稻插秧機 | 2行手扶步進式 | 740 | 1110 |
水稻插秧機 | 4行手扶步進式 | 1740 | 2610 |
水稻插秧機 | 6行及以上手扶步進式 | 2170 | 3255 |
水稻插秧機 | 6行及以上獨輪乘坐式 | 1720 | 2580 |
水稻插秧機 | 4-5行四輪乘坐式 | 5400 | 8100 |
水稻插秧機 | 6—7行四輪乘坐式 | 9930 | 14895 |
水稻插秧機 | 8行及以上四輪乘坐式 | 12500 | 18750 |
機動噴霧(粉)機 | 18—50馬力自走式噴桿噴霧機,四輪驅動、四輪轉向 | 3000 | |
機動噴霧(粉)機 | 50—100馬力自走式噴桿噴霧機,四輪驅動、四輪轉向 | 4500 | |
機動噴霧(粉)機 | 100馬力及以上自走式噴桿噴霧機,四輪驅動、四輪轉向 | 6500 | |
機動噴霧(粉)機 | 噴桿長度12-18m懸掛及牽引式噴桿式噴霧機 | 300 | |
機動噴霧(粉)機 | 噴桿長度18m及以上,懸掛及牽引式噴桿式噴霧機 | 1300 | |
機動噴霧(粉)機 | 牽引式或自走式風送式噴霧機,藥箱容積≥300L,噴幅半徑≥6m | 600 | |
機動噴霧(粉)機 | 自走式風送式噴霧機,藥箱容積≥300L,噴幅≥20M | 1500 | |
機動脫粒機 | 脫粒滾筒長度60-120cm,帶清選及秸稈揉絲功能稻麥脫粒機 | 800 | |
機動脫粒機 | 脫粒滾筒長度120cm及以上,帶清選及秸稈揉絲功能稻麥脫粒機 | 1500 | |
飼料(草)粉碎機 | 飼料(草)粉碎機 | 230 | |
鍘草機 | 生產率1t(含)-9t/h | 200 | |
鍘草機 | 生產率9t(含)—20t/h | 500 | |
鍘草機 | 生產率20t/h及以上 | 2000 | |
聯合整地機 | 3.5-5.5m雙軸聯合整地機 | 3000 | |
聯合整地機 | 5.5m及以上雙軸聯合整地機 | 4800 | |
鏵式犁 | 3-6鏵翻轉犁 | 1900 | |
鏵式犁 | 7鏵及以上翻轉犁 | 7200 | |
殘膜回收機 | 幅寬2m以上殘膜回收機 | 300 | |
殘膜回收機 | 幅寬1.2m以上帶殘膜打包機構殘膜回收機 | 6300 | |
秸稈粉碎還田機 | 1-1.5m秸稈粉碎還田機 | 300 | |
秸稈粉碎還田機 | 1.5-2m秸稈粉碎還田機 | 550 | |
秸稈粉碎還田機 | 2-2.5m秸稈粉碎還田機 | 650 | |
秸稈粉碎還田機 | 2.5m及以上秸稈粉碎還田機 | 800 | |
自走式青(黃)飼料收獲機 | 2-2.6m自走圓盤式青飼料收獲機 | 19000 | |
自走式青(黃)飼料收獲機 | 2.6m及以上自走圓盤式青飼料收獲機 | 20000 | |
自走式瓜果類收獲機 | 自走式番茄聯合收獲機,生產率≥40t/h,割幅≥1.2m | 20000 | |
自走式瓜果類收獲機 | 2-3m自走辣椒聯合收獲機 | 20000 | |
自走式瓜果類收獲機 | 1.5-2.0m自走式籽瓜撿拾脫粒聯合作業機 | 15000 | |
自走式瓜果類收獲機 | 2.0m及以上自走式籽瓜撿拾脫粒聯合作業機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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