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資訊> 江西省關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通知
江西省關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通知
各市、縣(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商務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通知》(農辦機〔2024〕4號)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國家發改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補充通知》(農辦機〔2024〕5號)等文件工作部署和有關要求,在前期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現就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堅持“農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環保”的原則,通過政策支持,鼓勵和引導農機及時報廢和升級換代,進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舊農機具淘汰力度,加快先進適用、節能環保、安全可靠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努力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推進農業機械化轉型升級和農業綠色發展。
二、補貼對象
從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和超長期特別國債中安排資金,實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對報廢老舊農機給予適當補助。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機主”),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三、補貼種類和補貼標準
根據農業農村部確定的報廢農機種類范圍,結合我省實際,我省的中央報廢補貼農機種類為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含糧棉油糖等作物聯合收割所用機械)、水稻插秧機、播種機、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機動噴霧(粉)機、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等9類機具,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報廢補貼申領要以購置新設備為前提。新增報廢補貼農機種類為旋耕機(含單軸和履帶自走式)、微耕機、拋秧機、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谷物烘干機(不含熱風爐)、茶葉揉捻機等6類機具。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部分補貼與更新部分補貼兩部分構成。報廢20馬力以下拖拉機,單臺最高報廢補貼額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報廢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播種機并新購置同種類機具,按50%提高報廢補貼標準。對自《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通知》印發之日起提交報廢補貼申請的,按本方案的報廢補貼標準執行,對已領取報廢補貼的,補齊差額部分補貼。本通知明確的擴大報廢補貼范圍、提高報廢補貼標準政策實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如有變動將另行通知。
報廢補貼具體標準詳見附件1。省農業農村廳和省財政廳可根據農機購置補貼與應用補貼等政策及后期實施情況對報廢補貼機具種類及其標準進行適當調整。更新部分補貼標準按我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執行。
四、報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機具即可申請辦理報廢補貼手續:
1.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達到或超過3年最低報廢年限的,其他機具達到或超過5年最低報廢年限的;
2.由于各種原因造成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
3.預計大修費用大于同類新產品價格50%以上的;
4.未達報廢年限,但技術狀況差且無配件來源的;
5.國家明令淘汰的。
申請報廢補貼的農機應當主要部件齊全,來源清楚合法,機主應當就機具來源、歸屬等作出書面承諾。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需要提供縣級負責農機牌證管理的機構核發的牌證;無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應當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等機具唯一性身份信息。來歷不明、無銘牌或無出廠編號、無車架號、改裝拼裝整機的機具不予受理。
五、確定農機回收拆解企業
報廢農機回收拆解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應以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為主,也可選擇依法具有農機回收拆解經營業務的其他企業或合作社。省商務廳將定期公布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名單。縣級農業農村部門依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按江西省農機回收拆解企業確定流程(附件2-1)審核,確定本縣(市、區)回收企業并向社會公布,報設區市、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案。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和已經由本設區市其他縣(市、區)確認并開展過農機回收拆解的單位可直接公布確認,無需重新審核。
回收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環保的規定,參照《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技術規范》(NY/T2900-2022)等開展報廢農機回收拆解銷毀工作。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可享受報廢補貼農機產品的機型、類別及補貼標準等相關內容。為確保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順利推進,原則上每個縣(市、區)應至少確定一家回收企業,沒有符合條件回收企業的縣(市、區)可與相鄰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協商或經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協調確定回收企業,引導回收企業跨地區開展回收工作。
對于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的回收企業,由設區市農業農村局商同級有關主管部門對回收企業資格進行單獨審查確定并向社會公布。確定后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案。
六、操作程序
(一)報廢舊機
1.回收。機主自愿將擬報廢的農機交售給回收企業,同時提交機主身份證明的復印件、農機來源歸屬證明材料、報廢農業機械來源歸屬承諾書(附件3)。身份證明指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或居住證明。來源歸屬證明材料應至少包含下列材料中的一項: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資料(登記證書和牌證等)、購機發票原件或者加蓋稅務部門公章的發票復印件、購機補貼辦理資料等有效憑證。
回收企業應當對機主和擬報廢的農機信息進行核實,對主要部件齊全、符合報廢條件要求的,現場采集報廢農機與機主的人機合影照片,向機主出具簽字蓋章的《江西省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確認表》(附件4,以下簡稱《確認表》),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提供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
2.報廢?;厥掌髽I應對回收的農機進行規范存放并及時拆解。拆解前,回收企業須對《確認表》和待報廢拆解機具的一致性等信息進行確認,并接受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的監督(可通過現場或者信息化手段等方式開展)?;厥掌髽I應對國家禁止生產銷售的發動機等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并對拆解過程進行錄像或者拍照監控,提供拆前、拆中、拆后照片,照片要能清楚反應主要部件拆前拆后的狀況。機具拆解后回收企業應在《確認表》對應欄簽字確認,杜絕報廢農機再次流入市場。回收企業應及時對回收的農機進行拆解并建立檔案,拆解檔案應包括銘牌或其他能體現農機身份的有關資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對回收企業拆解或者銷毀農機過程進行監督,并在《確認表》中拆解監督人員欄簽字確認。
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的報廢拆解要在確保報廢設備唯一性和數據安全等的基礎上開展,由設區市指導縣(市、區)規范開展拆解工作。
(二)注銷登記
報廢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的機主,應持《確認表》和相關證照,到縣級負責農機牌證管理的機構依法辦理牌證注銷手續。相關機構核對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后,依法辦理牌證注銷手續,并在《確認表》上簽注“已辦理注銷登記”字樣。
(三)補貼申領
1.申請補貼。機主憑有效的身份證件、社會保障“一卡通”(財政惠農“一卡通”、銀行存折)、回收企業和農業農村局簽章后的《確認表》以及《江西省農業機械報廢補貼申請表》(附件5),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出報廢補貼申請??h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按照報廢補貼機具總量不超過購置補貼機具總量的原則,合理確定年度報廢補貼農機數量;可以結合當地實際,合理設置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報廢補貼的農機數量上限,防范套補風險。
對于以購置新機為前提的報廢農機種類,在申領報廢補貼時,機主應提供購置同種類新農機的有效證明。
2.兌現補貼??h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審核,盡快按程序將補貼資金撥付給機主。原則上機具報廢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兌付,切實提高群眾的滿意度和獲得感。
七、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要根據本方案,結合實際制定印發本地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細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本地監管和責任制度,并抄送上級部門;要加大政策宣傳和解讀,回應社會關切,進一步擴大政策知曉度;要大力推行信息公開,對享受補貼的信息進行公示,對實施方案、補貼額、操作程序、投訴咨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開,主動接受監督,提升政策實施透明度。要加強補貼業務培訓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當地商務部門要配合開展對回收企業的監管。
(二)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各地有關部門要管好用好支持農機報廢更新的超長期特別國債和相關資金,支持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和報廢并購置同種類機具更新補貼兌付,扎實有力推進農機報廢更新工作。要進一步優化補貼申請和資金兌付流程,增加結算批次,加快補貼兌付,實施期限結束前將符合條件的補貼申請及時完成錄入和兌付。對于以購置新機為前提的報廢農機種類的補貼申領辦理,各地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門要按照職責嚴格做好審核工作,并將審核情況抄送當地發展改革部門。
(三)強化便民服務。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創新工作方式,采取“一站式”服務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鼓勵各地開展農機報廢回收拆解創新探索,允許根據實際將回收環節和拆解環節分開。鼓勵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增設農村業務網點,或與農機維修企業、農機合作社按有關規定合作開展報廢農機代收、代存等工作,實施“分散回收、集中拆解”。鼓勵回收企業開展提前預約、上門回收和辦理業務等便民服務。
(四)嚴格監督管理和風險防控??h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農機具報廢更新補貼工作內部控制規程,規范業務流程,強化制度約束,對未納入牌證管理和提高補貼標準的機具要制定專門的風險防控措施。農業農村部門要建立健全報廢更新補貼檔案,將申請報廢機具當事人的身份證明、“一卡通”或銀行存折復印件、《確認表》、來源歸屬證明材料等資料歸入檔案。檔案要求內容完整、資料齊全,并按年度裝訂成冊,保存期不少于5年。要加強對農機報廢回收拆解工作的監督,按不低于10%的比例隨機抽查回收企業拆解檔案,并通過定期調取回收企業視頻監控、拆解圖像資料等方式實行全鏈條監管,防止機具假報廢、流入二手機市場。發現回收企業存在違規行為,應視情節輕重,采取警告、通報、暫停參與補貼實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參與補貼實施等措施進行處理。對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補貼資金的企業、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照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的有關規定和原則進行嚴肅處理。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認真受理、核查、處理群眾舉報投訴。
(五)強化信息報送。各地要加強對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研究和對補貼進度的統計分析,認真總結和推廣好經驗和好做法,及時報送有關信息。各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分別于每年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和12月1日前向省農業農村廳農機化管理處報送季度、半年和全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總結。聯系人:省農業農村廳農機化處黃靖,0791-86213820;省農業技術推廣中心農機推廣處葉川,0791-83977383。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江西省財政廳辦公室江西省商務廳辦公室關于印發〈江西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贛農廳辦字〔2020〕32號)同步廢止。
附件:1.江西省農機報廢更新補貼額一覽表
2-1.江西省農機回收拆解企業確定流程
2-2.江西省農機回收拆解企業申請書
2-3.江西省農機回收拆解企業基本情況表
2-4.江西省農機回收拆解企業承諾書
3.江西省報廢農業機械來源歸屬承諾書
4.江西省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確認表
5.江西省農業機械報廢補貼申請表
6.江西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江西省財政廳辦公室江西省商務廳辦公室關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通知
江西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
江西省財政廳辦公室
江西省商務廳辦公室
江西省農機報廢更新補貼額一覽表
機型 | 類別 | 報廢補貼額(元) | 提標后的報廢補貼額(元) |
拖拉機 | 20馬力以下(含手扶) | 1000 | 1500 |
拖拉機 | 20-50馬力(含) | 3850 | |
拖拉機 | 50-80馬力(含) | 7860 | |
拖拉機 | 80-100馬力(含) | 10840 | |
拖拉機 | 100-160馬力(含) | 13140 | |
拖拉機 | 160馬力以上 | 18000 |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0.5-1kg/s(含) | 3000 | 4500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1-3kg/s(含) | 5500 | 8250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3-4kg/s(含) | 7300 | 10950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4kg/s以上 | 11000 | 16500 |
自走式半喂入 | 3行,35馬力(含)以上 | 7200 | 10800 |
稻麥聯合收割機 | 4行(含)以上,35馬力(含)以上 | 17500 | 26250 |
播種機 | 6行以下 | 600 | 900 |
播種機 | 6—11行 | 1200 | 1800 |
播種機 | 12—18行 | 1600 | 2400 |
播種機 | 18行以上 | 2000 | 3000 |
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 | 農用北斗終端和北斗導航自動駕駛系統;直線精度±2.5cm | 800(須以購置新機為前提) | |
水稻插秧機 | 2行手扶步進式 | 740 | 1110 |
水稻插秧機 | 4行手扶步進式 | 1740 | 2610 |
水稻插秧機 | 6行及以上手扶步進式 | 2170 | 3255 |
水稻插秧機 | 6行及以上獨輪乘坐式 | 1720 | 2580 |
水稻插秧機 | 4-5行四輪乘坐式 | 5400 | 8100 |
水稻插秧機 | 6-7行四輪乘坐式 | 9930 | 14895 |
水稻插秧機 | 8行及以上四輪乘坐式 | 12500 | 18750 |
動力噴霧機 | 動力噴霧機 | 160 | |
噴桿噴霧機 | 12m≤噴幅<18m,懸掛及牽引式 | 750 | |
噴桿噴霧機 | 噴幅≥18m,懸掛及牽引式 | 1820 | |
噴桿噴霧機 | 功率<18馬力,自走式,四輪驅動、四輪轉向 | 1920 | |
噴桿噴霧機 | 18馬力≤功率<50馬力,自走式,四輪驅動、四輪轉向 | 4260 | |
噴桿噴霧機 | 50馬力≤功率<100馬力,自走式,四輪驅動、四輪轉向 | 5520 | |
風送噴霧機 | 自走式,藥箱容積≥300L,噴幅≥20m | 1670 | |
風送噴霧機 | 牽引式,藥箱容積≥350L,噴幅半徑≥6m | 1100 | |
機動脫粒機 | 生產率≥300kg/h;含動力 | 210 | |
飼料(草)粉碎機 | 400mm≤轉子直徑≤550mm | 300 | |
鍘草機 | 3/h≤生產率<6t/h | 280 | |
鍘草機 | 6/h≤生產率<9t/h | 550 | |
鍘草機 | 9/h≤生產率<15t/h | 910 | |
旋耕機 | 單軸1—1.5m旋耕機 | 250 | |
旋耕機 | 單軸1.5—2m旋耕機 | 430 | |
旋耕機 | 單軸2—2.5m旋耕機 | 810 | |
旋耕機 | 單軸2.5m及以上旋耕機 | 990 | |
旋耕機 | 1.2m—2m履帶自走式旋耕機 | 3270 | |
旋耕機 | 2m及以上履帶自走式旋耕機 | 6600 | |
微耕機 | 功率4kw以下 | 350 | |
微耕機 | 功率4kw及以上 | 400 | |
拋秧機 | 7-12行四輪乘坐式拋秧機 | 6180 | |
拋秧機 | 13行及以上四輪乘坐式拋秧機 | 15300 | |
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 | 10-20L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 | 2100 | |
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 | 20-30L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 | 3000 | |
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 | 30L及以上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 | 3900 | |
谷物烘干機(不含熱風爐) | 批處理能力2噸-4噸 | 2400 | |
谷物烘干機(不含熱風爐) | 批處理能力4噸(含)-10噸 | 5300 | |
谷物烘干機(不含熱風爐) | 批處理能力10噸(含)-20噸 | 7750 | |
谷物烘干機(不含熱風爐) | 批處理能力20噸(含)-30噸 | 9700 | |
谷物烘干機(不含熱風爐) | 批處理能力30噸及以上 | 15100 | |
茶葉揉捻機 | 揉筒直徑35cm以下揉捻機 | 680 | |
茶葉揉捻機 | 揉筒直徑35—50cm揉捻機 | 830 | |
茶葉揉捻機 | 揉筒直徑50—60cm揉捻機 | 1100 | |
茶葉揉捻機 | 揉筒直徑60cm及以上揉捻機 | 1860 |
-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