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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關于印發《江蘇省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設區市、縣(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有關單位:
根據農業農村部、財政部《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農辦機〔2024〕3號)等要求,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制定了《江蘇省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實施方案》(見附件),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江蘇省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江蘇省財政廳
2025年2月21日
附件
江蘇省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根據農業農村部、財政部《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農辦機〔2024〕3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動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24〕28號)等精神,我省在全省范圍內全面開展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工作,按《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引導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農業領域規范應用。
一、產品及生產企業條件
(一)產品條件
1.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150千克,最大飛行真高不超過30米,最大平飛速度不超過50千米/小時,最大飛行半徑不超過2000米,具備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監視能力,專門用于植保、播種、投餌等農林牧漁作業,全程可以隨時人工介入操控。
2.應獲得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資質采信認證機構頒發的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
3.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永久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
4.申請補貼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生產和購機日期須同時在農機認證證書有效期范圍內。
(二)生產企業條件
1.按照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規定為其生產的無人駕駛航空器設置唯一產品識別碼。
2.在無人駕駛航空器機體標注產品類型以及唯一產品識別碼等信息。
3.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無人駕駛航空器一體化綜合監管服務平臺報送識別信息,接受動態監測,相關數據接入我省“蘇農云”信息化平臺。
4.擁有健全的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作人員培訓考核體系,有較強的培訓師資力量,能夠對其產品操作人員進行法律法規知識、安全飛行常識、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藥技術和突發情況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培訓考核等工作。
二、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三、補貼申請條件
(一)購機農民本人以及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中人員,由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生產者,按照《中國民用航空局綜合司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培訓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民航綜飛發〔2025〕1號)規定的內容進行培訓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證書;
(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健全的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管理制度體系,并提供專人保管、作業流程、安全飛行管控、作業記錄統計等制度;
(三)在申報補貼前,已按照國家有關實名登記激活;
(四)已依法投保責任保險;
(五)已完成不少于1000畝次的作業量(生產企業智能化管控平臺作業數據證明);
(六)提供縣級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補貼標準
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實行定額補貼,按我省發布的有關補貼額一覽表要求執行。
五、有關要求
(一)我省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的操作實施等要求,與常規補貼產品保持一致,按照2024-2026年江蘇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等執行。
(二)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企業應執行《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嚴格按照農機產銷企業參與江蘇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承諾制要求,規范參與補貼政策實施工作。
(三)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銷售企業向購機者提供購機稅控發票、售后服務憑證、產品合格證書和1套包含產品型號、整機出廠編號(機身編碼)、飛控編碼的拓印膜,所購機具后臺激活記錄。購機稅控發票上須注明購機者身份證明信息、所購機具名稱、型號、生產企業名稱、整機出廠編號(機身編碼)、飛控編碼等信息。
(四)各地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在本級政府領導下,細化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要求,做好組織實施、信息公開、機具核驗、補貼監管和違規查處等工作。
六、政策銜接
(一)2021-2023年購置符合要求的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以發票日期為準),在補貼申請錄入時,按相關要求補貼資金規模控制在5000萬元。各地補貼資金額度另行通知。
(二)2024年1月1日起購置的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補貼申請錄入不受原相關補貼資金規模限制。
(三)按照《2024-2026年江蘇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蘇農機〔2024〕19號)文件精神,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補貼對象增加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從2024年12月13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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